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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970047号“宇宙之森”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11 10:42 阅读(

  异议人:劳力士钟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哇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劳力士钟表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哇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1期《商标公告》第45970047号“宇宙之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宇宙之森”指定使用于第14类“贵金属锭;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843534号、第17559986号“宇宙计”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贵重金属合金”等商品上。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均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复制、摹仿、抄袭其商标且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970047号“宇宙之森”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