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第43183621号“西湖良孑 XI HU LIANG JI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11 10:43 阅读()
异议人: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为知识产权服务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程文
异议人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程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9期《商标公告》第43183621号“西湖良孑 XI HU LIANG JI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西湖良孑XI HU LIANG JIE”指定使用于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疗养院;蒸汽浴;园艺;植物养护;卫生设备出租”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128231号“良子”、第21602152号“脉度良子”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4类“休养所;饮食营养指导;按摩;动物清洁;园艺;卫生设备出租”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且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经异议人持续使用和宣传其引证商标已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显著部分文字“良孑”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良子”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差异细微,若并存使用于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可能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一款(7)(8)项、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等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183621号“西湖良孑 XI HU LIANG JI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第43331694号“鹅帝神”商标部分不予注册 12-02
-
第43218416号“伊多宝”商标准予注册的决 12-02
-
第42259057号“鲁班小顽童”商标部分不予 12-02
-
第43388661号“光威潮”商标部分不予注册 12-01
-
第35845851号“方头仔”商标不予注册的决 12-01
-
第43236231号“伊多宝”商标准予注册的决 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