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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084025号“雅逸科定”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11 15:16 阅读(

  异议人:科定(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云南雅逸科定家具有限公司
  异议人科定(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云南雅逸科定家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4期《商标公告》第45084025号“雅逸科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雅逸科定”指定使用在第19类“拼花木地板;半加工木材;非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181652号“科定KEDING”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9类“胶合板;镶饰表面的薄板;三合板”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摹仿其商标,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084025号“雅逸科定”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