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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620692号“淘宝熊TAOBAOXIONG”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10 15:22 阅读()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宁晋县纳隆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宁晋县纳隆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8期《商标公告》第42620692号“淘宝熊TAOBAOXIO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淘宝熊TAOBAOXIONG”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贝壳类动物(非活);水果罐头”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29391号“淘宝TAOBAO”商标等核定使用在第29类“水果色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501763号“淘蚂蚁”商标、第6865738号“淘1站及图”商标、第14069844号“淘商号”商标、第20979813号“淘乡甜”商标、第21059833号“淘公仔”商标等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鱼制食品;蔬菜罐头”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在“推销(替他人)”服务上注册的“淘宝”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赖以知名的服务关联性不强,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知名引证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620692号“淘宝熊TAOBAOXION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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