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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332297号“蚁聘”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10 15:07 阅读()
异议人:河南蚂蚁职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通化新网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河南蚂蚁职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通化新网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1期《商标公告》第43332297号“蚁聘”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蚁聘”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并初步审定公告的第43193710号“蚁聘”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就业招聘服务;广告”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异议人未提供相关证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332297号“蚁聘”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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