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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764000号“沛河”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10 09:56 阅读(

  异议人:安徽凯思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佳乐利康科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徽凯思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佳乐利康科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5期《商标公告》第45764000号“沛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沛河”指定使用于第5类“医用营养食物;医用营养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632213号、第29619253号“沛河”商标分别指定使用于第10类“护理器械;按摩器械”、第32类“啤酒;饮料香精”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著作权,但其未提供著作权作品图样,且被异议商标由普通字体的汉字组成,未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因此我局对异议人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764000号“沛河”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