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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991800号“窗支枫”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10 10:17 阅读()
异议人:锋泾(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西一匹马新材料有限公司
异议人锋泾(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西一匹马新材料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郭开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7期《商标公告》第44991800号“窗支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窗支枫”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工业用黏合剂;工业用化学品;肥料;制动液;摄影用明胶;工业用胶;硅胶;氯丁胶;固化剂;工业用聚氨酯胶黏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于类似商品上注册第4732578号“窗友”商标、第13408934号“窗友”商标、第19915117号“窗友”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聚胺脂;氯丁胶;工业用胶;填漏剂;填隙剂;墙砖粘合剂;工业用粘合剂;未加工的人造合成树脂;酯;硅酮”等。双方商标在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显著,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摹仿其商标恶意抢注,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991800号“窗支枫”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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