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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159964号“APEX LEGENDS”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08 17:37 阅读()
异议人:拉克索奥蒂卡美国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电子艺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拉克索奥蒂卡美国控股公司对被异议人电子艺界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8期《商标公告》第38159964号“APEX LEGEND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PEX LEGEND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池充电器;电池;电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932575号“APEX BY SUNGLASS HUT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眼镜链;眼镜(光学);眼镜套”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的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159964号“APEX LEGEND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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