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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046728号“BABY CAR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08 17:37 阅读(

   
 
  异议人:芘亚芭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贝咖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芘亚芭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贝咖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8期《商标公告》第23046728号“BABY CAR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ABY CARE”指定使用在第7类“合成纤维设备;搅拌机;缝合机;包装机械;厨房用电动机器;家用非手动研磨机;电搅拌器;食品加工机(电动);非手动的手持工具;家用电动水果榨汁机”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在先知名品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具有欺骗性,被异议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等,但异议人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异议理由。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具有显著性,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3046728号“BABY CAR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