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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571301号“易仓”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08 16:46 阅读()
异议人:深圳市易仓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舍穆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杭州顺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企发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市易仓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顺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4期《商标公告》第42571301号“易仓”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易仓”指定使用于第42类“云计算;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计算机软件咨询”等服务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在本案中未提供充足的证据材料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将“易仓”作为其商号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相关行业中已具有广泛影响,亦不能证明相关公众已将“易仓”与异议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因此对于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571301号“易仓”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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