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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32940号“牛警长BULLSHERIFF”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30 10:28 阅读()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裴建芬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裴建芬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4期《商标公告》第42232940号“牛警长BULLSHERIFF”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牛警长BULLSHERIFF”指定使用于第9类“电锁;试电笔”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792208号“BULL”商标,第21734664号、第7204104号“公牛BULL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9类“电子防盗装置;电开关;高低压开关板”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具有相同或相近的功能、用途等,属于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字母组合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在先权利予以保护,但是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区别明显,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232940号“牛警长BULLSHERIFF”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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