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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446382号“新本冈田”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08 14:57 阅读(

  异议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博世达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春建
  委托代理人:无锡集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刘春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6期《商标公告》第41446382号“新本冈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新本冈田”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电动自行车;自平衡车;电动三轮车;助力车;补内胎用全套工具;运载工具用轮胎”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4944号、第163473号“本田”,第3165980号“本田BENTIA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飞机;船舶;车辆;其他运输工具”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如予并存使用应不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轿车;摩托车;电动汽车”上的第163473号“本田”商标虽然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外观具有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利益的后果,故异议人请求本案应依据该条款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446382号“新本冈田”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