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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431537号“FUN LOCAL”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08 15:08 阅读()
异议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欢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兴浚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欢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6期《商标公告》第41431537号“FUN LOCA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UN LOCAL”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06720号、第8717023号“FUN”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文字处理”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虽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431537号“FUN LOCAL”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被异议人:欢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兴浚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欢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6期《商标公告》第41431537号“FUN LOCA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UN LOCAL”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06720号、第8717023号“FUN”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文字处理”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虽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431537号“FUN LOCAL”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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