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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410131号“宏远京都蝎府”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08 14:47 阅读()
异议人:京合蝎(北京)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肴焱兴华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京合蝎(北京)餐饮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肴焱兴华餐饮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1期《商标公告》第41410131号“宏远京都蝎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宏远京都蝎府”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饭店;烹饪设备出租”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052989号、第34856143号、第34853892号、第34848369号、第34846755号、第34846741号、第21053413号“京都蝎府 JING DU XIE FU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分别为第29类“肉;甲壳动物(非活)”等、第30类“咖啡;食用淀粉”等、第31类“小麦;玉米”等、第32类“啤酒;水(饮料)”等、第33类“烧酒;黄酒”等、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等、第40类“榨水果;食物熏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均有其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功能用途、消费服务对象等,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977250号“京都蝎府JINGDUXIEFU及图”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饭店;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京都蝎府”,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易被误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咖啡馆;活动房屋出租;茶馆服务;备办宴席;旅馆预订;饭店;快餐馆;餐厅;餐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类似服务上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在非类似服务上注册使用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410131号“宏远京都蝎府”商标在“饭店;咖啡馆;茶馆服务;备办宴席;旅馆预订;餐厅;快餐馆;餐馆;活动房屋出租”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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