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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13673号“美大旗”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08 14:38 阅读(

  异议人: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柴进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安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柴进电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1期《商标公告》第42213673号“美大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大旗”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燃气炉;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76357号“美大”、第10974589号“美大MEIDA”、第1135651号“美大MEIDA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照明器;燃气炉;厨房用抽油烟机”等。被异议商标的指定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美大”,易使消费者将其与异议人商标相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213673号“美大旗”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