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经典案例 >

第42073814号“爱普克”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08 14:36 阅读(

  异议人:深圳市爱普克流体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畅得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门市跨越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异议人深圳市爱普克流体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门市跨越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原名称:江门跨越工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9期《商标公告》第42073814号“爱普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爱普克”指定使用于第7类“涂刷机;包装机;粘胶机”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爱普克”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部分产品照片、购销合同、销售发票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已将“爱普克”作为其商标使用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并使之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异议人称被异议人复制、摹仿其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073814号“爱普克”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