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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382482号“邰北”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06 17:34 阅读()
异议人:游芸竹
被异议人:周春
异议人游芸竹对被异议人周春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2期《商标公告》第43382482号“邰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邰北”指定使用于第44类“医疗护理;饮食营养指导;化妆师服务”等服务。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有损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易产生其他不良影响。因此,对于异议人的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382482号“邰北”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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