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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533198号“IILL STAR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06 17:26 阅读(

    异议人:全星有限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周金辉
  异议人全星有限合伙公司对被异议人周金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1期《商标公告》第43533198号“IILL STAR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IILL STAR及图”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童装;手套(服装);鞋;内衣;帽”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4597号“ALL STAR”、第3224586号、第27568635A号“ALL STAR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化装舞会用服装”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细微,故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533198号“IILL STAR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