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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678437号“久盛安特”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06 15:26 阅读(

  异议人: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建缆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异议人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建缆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9期《商标公告》第41678437号“久盛安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久盛安特”指定使用于第9类“网络通信设备;声音传送装置;电线”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第38403939号“久盛”商标、第35225729号“久盛电气TEC”商标已被我局驳回,并经驳回复审裁定不予核准注册,未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243920号“久盛”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9类“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678437号“久盛安特”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