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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201910号“全球一点通”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06 15:24 阅读(

    异议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远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6期《商标公告》第37201910号“全球一点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全球一点通”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8类“电话通讯;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接入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430875号、第3055504号“全球通”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8类“电视播放;移动电话通讯”等。被异议商标的指定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异议人引证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在我国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含义不易区分,双方商标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201910号“全球一点通”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