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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463865A号“净水宝”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06 15:09 阅读(

    异议人:联合利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汤泉
  异议人联合利华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汤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4期《商标公告》第41463865A号“净水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净水宝”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饮用水过滤器;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389995号“联合利华净水宝”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饮用水过滤器;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等。被异议商标的指定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经实际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文字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中,易被消费者误认为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故双方商标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本案异议人提交异议申请日期为2020年8月6日,在法定的异议期限内,该异议申请的受理符合法律相关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463865A号“净水宝”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