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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00862号“星飞帆 XINGFEIFA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06 11:48 阅读()
异议人:黑龙江飞鹤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金超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玖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黑龙江飞鹤乳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金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4期《商标公告》第42200862号“星飞帆 XINGFEIF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星飞帆 XINGFEIFA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522596号、第8099873号等多件“星飞帆”商标分别指定用于第25类“浴帽”以及第5类、第14类、第18类、第24类、第26类、第29类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使用于“婴儿奶粉”、“奶粉”等商品上的第8099873号、第14104805号“星飞帆”商标虽具有一定知名度,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均具有较大区别,分属不同行业,关联性较弱,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易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合法利益的后果,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200862号“星飞帆 XINGFEIFA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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