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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762416号“太古星 TAIKOO STAR”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06 11:36 阅读()
异议人:英国太古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孖士打(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恒维泰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诺信汇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英国太古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恒维泰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1期《商标公告》第42762416号“太古星 TAIKOO STA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太古星 TAIKOO STAR”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药茶;糖尿病人食用的面包;蚊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99578号、第13645930号“太古”、第529031号、第13645934号“TAIKOO”、第13305891号“太古 TAIKOO”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分别为第30类“茶;糖;冰淇淋”等、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医疗按摩;医院”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均有其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功能用途、消费服务对象等,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主张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使用在“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业”等服务上的第778600号“TAIKOO”、第779260号“太古”商标,但未提供充足证据,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藉以知名的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及对象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主张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易造成不良影响等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762416号“太古星 TAIKOO STAR”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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