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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350331号“布飞帆”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06 11:55 阅读(

  异议人:黑龙江飞鹤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朱烁
  委托代理人:沈阳汇卓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黑龙江飞鹤乳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朱烁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5期《商标公告》第42350331号“布飞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布飞帆”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020766号“星飞帆”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方式、内容、对象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204125号“飞帆宝宝核心会”、第8204137号“飞帆宝宝会员俱乐部”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计算机文档管理”等。双方商标指定的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请求在本案中认定其第6008569号“飞帆”、第8099873号“星飞帆”商标为“婴儿奶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并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文字尚有一定区别,指定的服务与异议人产品亦有差异,故该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合法利益的后果,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350331号“布飞帆”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