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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菲酒庄成功无效“拉菲庄园”商标

发布于 2021-11-05 16:06 阅读(

第4578349号“拉菲庄园”商标(即争议商标)由南京金色希望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色希望公司”)申请注册,申请日为2005年4月1日,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酒(饮料)等商品上。而早在1996年10月10日,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以下简称“拉菲酒庄”)便已对“LAFITE”商标(即引证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后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的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
 
 
 
拉菲酒庄针对争议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3]第55856号《关于第4578349号“拉菲庄园”商标争议裁定书》(简称第55856号裁定),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金色希望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通过相关媒体的介绍,结合拉菲酒庄的“LAFITE”葡萄酒早在争议商标注册日之前就进入中国市场的情况,国内的相关公众能够了解到“LAFITE”呼叫为“拉斐”、“拉菲特”或者“拉菲”,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维持第55856号裁定。金色希望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难以认定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已经在中国大陆地区具有市场知名度,相关公众已经能够将引证商标与“拉菲”进行对应性识别。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长达十年之久,从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的市场秩序考虑,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维持,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第55856号裁定。拉菲酒庄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及第55856号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