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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847852号“KG DESIG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05 15:54 阅读(

  异议人:重庆市羽晗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高可人
  异议人重庆市羽晗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高可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7期《商标公告》第38847852号“KG DESIG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G DESIGN”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平面美术设计;名片设计;广告宣传材料的平面设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387356号、第35391212号“GK”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及服务分别为第16类“纸或纸板制广告牌”、第35类“广告”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及服务均有其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KG”、“KGDESIGN”商标,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网页截图、合同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已在先使用“KG”、“KGDESIGN”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抢注。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847852号“KG DESIG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