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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41373号“宿於 SUYU”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05 15:45 阅读()
异议人:上海富想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明珠富想川沙(上海)民宿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富想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明珠富想川沙(上海)民宿文化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1期《商标公告》第42241373号“宿於 SUY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宿於 SUYU”指定使用于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饭店;临时住宿处出租;旅馆预订”等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640638号“宿予·鹿湖”商标、第40097178号“宿予·王冠”商标、第28581823号“宿予·文创部落”商标、第29652359号“宿予·进村玩儿”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咖啡馆”等服务。虽然双方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商标整体视觉效果具有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与其存在股权投资关系,被异议人明知异议人“宿予 SUYU 住进别样时光”商标仍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证据不足,因此异议人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其著作权及在先商标权利,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241373号“宿於 SUYU”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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