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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833496号“HONYEESK”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05 15:34 阅读(

  异议人:水富康颐经穴瘦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达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肖婧
  委托代理人:云南铭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水富康颐经穴瘦身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肖婧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0期《商标公告》第42833496号“HONYEESK”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ONYEESK”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医疗保健;美容服务;按摩;身体美容护理服务;宠物美容服务;配镜服务;康复中心;理疗;整形外科服务;塑身理疗”等。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复制、摹仿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误导公众、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并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等。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与其为加盟代理关系,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等。异议人提供的加盟合作合同、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在上述服务或与之类似的服务上在我国在先使用“HONYEESK”商标或与之近似的商标并使其具有一定影响,也不能证明被异议人与其存在加盟代理关系,因此,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833496号“HONYEESK”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