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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173780号“抖烟DOUYA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04 16:07 阅读()
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胡天双
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胡天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1期《商标公告》第43173780号“抖烟DOUY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抖烟DOUYA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涂油刷;食物保温容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79720号“抖音”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800596号“抖音”、第28975420号“抖及图”商标,在先申请的第33466674号“抖音DOUYIN”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1类“刷子;制刷原料;牙签”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复制、摹仿其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173780号“抖烟DOUYA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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