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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777385号“鑫泰山 XINTAISHA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04 15:26 阅读()
异议人:晋州市皇朝装饰材料厂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天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金泰山漆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晋州市皇朝装饰材料厂对被异议人山东金泰山漆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1期《商标公告》第43777385号“鑫泰山 XINTAISH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鑫泰山 XINTAISHA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油漆;漆稀释剂;刷墙粉”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136994号“泰山品”、第41397070号“泰山口”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漆;油漆;染料”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777385号“鑫泰山 XINTAISHA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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