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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352976号“皇者荣耀”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04 15:18 阅读()
异议人一: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赣州市南康区博源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启博熙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赣州市南康区博源家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6期《商标公告》第42352976号“皇者荣耀”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皇者荣耀”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工商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商业审计;寻找赞助”。 异议人一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573581号“HONOR YOYO”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定向市场营销”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一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一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520547号“荣耀”、第37112146号“荣耀智屏”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价格比较服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荣耀”,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一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知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二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356426号“王者荣耀”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信息;寻找赞助”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二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352976号“皇者荣耀”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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