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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468479号“合美净 HEMEIJING H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04 15:08 阅读()
异议人:天津郁美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择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郑州市豹森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天津郁美净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郑州市豹森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2期《商标公告》第40468479号“合美净 HEMEIJING H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合美净 HEMEIJING H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类“香精油;口气清新片”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6214号、第686233号、第10201294号、第6302302号、第9378859号“郁美净”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波柔发剂;发露;护发素”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第3类“儿童化妆品”商品上的“郁美净”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未构成近似,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合法利益的后果,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468479号“合美净 HEMEIJING H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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