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经典案例 >

第43811370号“翰博众安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04 10:28 阅读(

  异议人:代表人:众安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翰博众安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众安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翰博众安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1期《商标公告》第43811370号“翰博众安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翰博众安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市场营销;商业专业咨询;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第41类“培训;职业再培训;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第42类“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等。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在第42类服务上的注册提出异议。   异议人引证的第41723432号“众安科技云”、第41097298号“众安网医”、第41077942号“众安E生”商标现已无效,上述引证商标不构成被异议商标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075936号“众安科技”、第30558883号“众安汽车”、第31174703号“众安在线”、第32437240号“众安经纪”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电子标签”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和服务内容、特点上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590640号“众安卡宝”、第32411402号“众安精灵”、第41080642号“众安好医”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技术研究;化学研究;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811370号“翰博众安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