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经典案例 >

第43761559号“紫禁秘史”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04 10:32 阅读(

    异议人:故宫博物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千果互动传媒有限公司
  异议人故宫博物院对被异议人广州千果互动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2期《商标公告》第43761559号“紫禁秘史”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紫禁秘史”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分别为第9类“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第41类“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电视文娱节目;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线提供的游戏服务”等。异议人对第9类、第41类上的申请提出异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232990号“紫禁城PALACE MUSEUM;FORBIDDEN CITY及图”、第1061760号“紫禁城FORBIDDEN CITY PALACE MUSEUM及图”、第1344902号“紫禁城PALACE MUSEUM FORBIDDEN CITY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分别为第9类“录音带;收音机;录像带”、第41类“组织和安排会议;组织和安排学术讨论会;组织和安排专家讨论会”“文娱节目;文娱节目;演出服务业”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商品和“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电视文娱节目;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线提供的游戏服务;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虚拟现实游戏;提供在线计算机游戏;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提供在线非下载漫画和图画小说”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异议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紫禁城”是异议人故宫博物院的别称,具有特殊的历史和文化价值,并且具有唯一的指向性。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均为“紫禁”,双方商标整体含义区别不明显,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如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和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指定使用于上述商品和服务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组织和安排文化教育展览”、“艺术品鉴定”及“观光旅游”服务上的“紫禁城PALACE MUSEUM FORBIDDEN及图”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如予核准注册易误导公众并可能导致异议人的相关利益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761559号“紫禁秘史”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