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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287290号“进取在沃”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03 16:53 阅读()
异议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北玉府金元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北玉府金元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9期《商标公告》第43287290号“进取在沃”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进取在沃”指定使用于第41类“娱乐服务;培训”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609236号、第9912495号“沃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1类的“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培训”等服务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及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可不判为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引证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287290号“进取在沃”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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