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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700785号“鑫统一”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03 16:53 阅读(

  异议人:大连鑫同一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汇沅(大连)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柴伟
  异议人大连鑫同一木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柴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8期《商标公告》第42700785号“鑫统一”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鑫统一”指定使用于第19类“半成品木材;木材;胶合板”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907485号“鑫同一”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木材;建筑用木材;胶合板”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700785号“鑫统一”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