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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690738号“GXHUALING”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03 16:44 阅读(

  异议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GXHL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GXHL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6期《商标公告》第37690738号“GXHUALI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XHUALIN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冰箱;太阳能热水器;空气调节装置;烹饪用电高压锅;电热水壶;干衣机;厨房用抽油烟机;煤气炉(家用取暖器);消毒碗柜;便携式取暖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394469号“华凌”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热水壶;冰箱;厨房用抽油烟机;太阳能热水器;消毒碗柜”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271813号、第17036203号、第20519407号、第23385262号“华凌 HUALING”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热水壶;冰箱;空气调节装置;电吹风”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拼音部分“HUALING”,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注册使用商标的抄袭、摹仿,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多次申请注册与异议人在先注册使用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本案被异议商标亦是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抄袭、摹仿,被异议人对其上述行为未能作出合理解释。鉴于被异议人上述商标申请注册行为,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明显具有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抄袭和摹仿,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690738号“GXHUALIN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