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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508252号“FOSIL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03 14:42 阅读()
异议人:富思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学湛
委托代理人:广州解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富思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学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2期《商标公告》第41508252号“FOSIL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OSILI”指定使用于第14类“贵金属合金;首饰盒;珠宝首饰;钟;表;表带;表壳”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3589号、第4560188号、第18084616号、第8563869号“FOSSIL”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4类“手表;领带夹(领带饰针);奖章;贵重金属徽章;首饰盒”等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字母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如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商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508252号“FOSIL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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