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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198288号“之莱山泉ZHILAISHANQUA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03 10:28 阅读(

  异议人:烟台琛聚德水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烟台之莱水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烟台琛聚德水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烟台之莱水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8期《商标公告》第41198288号“之莱山泉ZHILAISHANQU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之莱山泉ZHILAISHANQUAN”指定使用于第32类“果汁;水(饮料);矿泉水(饮料);餐用矿泉水;苏打水;无酒精饮料”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251487号“古莱山泉及图”商标、第36894328号“GULAI SHANQUAN”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2类“精酿啤酒;能量饮料;饮用水;无酒精碳酸饮料;苏打水;纯净水(饮料);豆类饮料”等商品。虽然双方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首字不同,呼叫不同,商标整体视觉效果具有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著作权,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198288号“之莱山泉ZHILAISHANQUA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