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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124490号“欧可林”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03 10:27 阅读()
异议人:深圳市云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兴智翔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苏卓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欧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市云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苏卓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6期《商标公告》第43124490号“欧可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欧可林”指定使用于第11类“电吹风;USB供电的台式风扇;便携式电风扇;电风扇;负离子加湿器”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657820号“欧可林”商标、第22727782号、第22727812号“欧可林 OCLEA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1类“牙刷;电动牙刷;牙及牙床清洁用吸水器;牙刷盒;化妆用具”等商品。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生产销售领域以及消费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但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人与其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抄袭其驰名商标,侵犯其在先著作权,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124490号“欧可林”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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