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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974675号“方中山”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03 13:33 阅读(

  异议人:河南方中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富策法律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徐祖荫
  委托代理人:江苏筑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河南方中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徐祖荫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1期《商标公告》第41974675号“方中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方中山”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鸡尾酒;葡萄酒;烈酒(饮料);酒精饮料原汁”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86172号“方中山”商标、第6098865号“方中山FANGZHOGNSHAN”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调味品;胡辣汤粉(调味品);花椒粉”、第43类“饭店;餐馆;快餐馆;自助餐馆”等商品和服务。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生产销售领域、服务对象及服务方式,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法定代表人姓名权,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974675号“方中山”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