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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147924号“青年绘”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03 13:34 阅读(

  异议人:卢琼
  委托代理人:武汉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青年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卢琼对被异议人北京青年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1期《商标公告》第35147924号“青年绘”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青年绘”指定使用于第25类“领带;裤子;T恤衫;鞋(脚上的穿着物);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青年汇”商标,侵犯其字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通过对“青年汇”商标的在先使用使其具有一定影响,亦不足以证明异议人字号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关的行业中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因此异议人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147924号“青年绘”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