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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382930号“X8.BOYS”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03 13:34 阅读(

  异议人:安格洛联营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马泊涛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格洛联营公司对被异议人马泊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1期《商标公告》第41382930号“X8.BOY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X8.BOY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个人用性交润滑剂;阴道润滑剂;化学避孕剂;医用营养品;空气净化制剂;消毒纸巾;医用棉签;医用保健袋;医用酒精;针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于类似商品上注册第29347122号“BOY及图”商标、第23820842号“BOY LONDON及图”商标、第29340026号“BOY BY BOY”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杀虫剂;消毒纸巾;隐形眼镜用溶液;救急包;空气净化制剂;医用营养饮料;牙科用贵重金属合金;兽医用生物制剂;动物用膳食补充剂”等。双方商标在英文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显著,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3875775号“BOY LONDO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T恤衫;靴;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领带;皮带(服饰用)”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英文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别,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摹仿其商标恶意抢注,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异议人在本案中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的请求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382930号“X8.BOY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