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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531033号“碧贝”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02 17:22 阅读()
异议人:北京市中亿明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碧橙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市中亿明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碧橙建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8期《商标公告》第41531033号“碧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碧贝”指定使用于第2类“油漆;油漆稀释剂;涂料(油漆)”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584605号“壁贝”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油漆;清漆;木材涂料(油漆)”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具有一定差异,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531033号“碧贝”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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