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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701307号“贵仁金五福”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02 15:23 阅读()
异议人:云南金六福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华佳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投国发城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京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云南金六福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投国发城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8期《商标公告》第41701307号“贵仁金五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贵仁金五福”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白干酒(中国白酒);高粱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359553号、第3127519号“金六福”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蒸馏酒精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相近,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且已充分考虑了异议人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异议人商标予以保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701307号“贵仁金五福”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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