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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829873号“我和蜜”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02 15:23 阅读(

  异议人:上海秋昱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外企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上海)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来一果云商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异议人上海秋昱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来一果云商网络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9期《商标公告》第39829873号“我和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我和蜜”指定使用于第30类“茶饮料;天然增甜剂;食品用糖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689220号“我们和蜜”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甜食;软糖(糖果);果冻(糖果)”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原料成分及生产工艺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829873号“我和蜜”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