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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609914号“猫茅”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02 15:23 阅读()
异议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华佳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文投华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文投华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8期《商标公告》第41609914号“猫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猫茅”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鸡尾酒;烈酒(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7054号“茅”、第284519号“茅台”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及消费对象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的“茅”、“茅台”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双方商标均含有“茅”,若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异议商标系异议人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异议人商标予以保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609914号“猫茅”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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