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经典案例 >

第39572579号“要情”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02 14:54 阅读(

  异议人: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华佳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罗英
  委托代理人:湖南和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罗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8期《商标公告》第39572579号“要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要情”指定使用于第30类“茶;谷类制品;人食用的去壳谷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559827号、第10629355号“要情”、第21340636号“要情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烧酒;酒(利口酒);葡萄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原料成分及生产工艺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被异议商标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572579号“要情”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