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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751364号“金六粮小锅酒”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02 14:38 阅读()
异议人:北京金六福酒有限公司;云南金六福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华佳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春金
委托代理人:山珠拉沃(徐州)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金六福酒有限公司;云南金六福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春金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8期《商标公告》第41751364号“金六粮小锅酒”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六粮小锅酒”指定用于第35类“张贴广告;市场营销研究”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59553号、第1763906号、第3127519号“金六福”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及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的第1951703号、第3119074号“金六福”商标已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予以撤销,故未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817740号、第18015109号、第18015159号“金六福”等商标核定用于第35类“商业管理咨询;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及方式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白酒”商品上的“金六福”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无密切关联,且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具有一定差异,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合法在先权利的后果。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751364号“金六粮小锅酒”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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