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经典案例 >

第41064720号“NOW THINK”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02 14:06 阅读(

  异议人:联想(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思源节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飞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联想(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思源节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7期《商标公告》第41064720号“NOW THINK”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NOW THINK”,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遥控信号用电动装置”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6464号、第11536332号“THINK PAD”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避雷针;电子防盗装置;眼镜;电池”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计算机外围设备、便携计算机、笔记本电脑”商品上的“THINKPAD”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存在一定差异,并存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064720号“NOW THINK”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